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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於97年7月14日簽訂「投資協議書」,依該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款約定,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以特定人身份參與本公司97年度現金增資案,其參與認購股數不得少於4,000,000股,每股認購價為25元。
嗣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僅實際認購本公司97年度現金增資新股1,200,000股,並不符合前揭協議書所定應認足4,000,000股以上之約定。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認購股份情形,已違背前揭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而構成違約行為。
綜上情形,除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實際認購本公司增資新股1,200,000股之部份外,前揭協議書之其餘各項約款,已因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該協議書最低認股額度約定,未完全履行協議書之認購額度而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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