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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遲未與本公司簽訂銅銦鎵硒薄膜太陽能電池模組生產線買賣契約之說明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月15日與本公司簽訂「25百萬瓦銅銦鎵硒薄膜太陽能電池模組生產線設備買賣預約書」,依該預約書第四條第2款約定,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公司98年3月6日通知展示線建置完成日起三十日內與本公司簽訂第一階段5MW生產線的買賣契約,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並得於前揭期間內自行驗證本公司展示線所生產產品之轉換率。

 

                        嗣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除遲於98年5月5日起連續四日派員至本公司全程監看展示線產製過程,並抽取樣品送交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進行檢測外(檢驗結果其光電轉換率均符合預約書第二條約定之6%以上,且目前本公司之轉換效率已遠超過6%以上),對於本公司多次函催應依預約書約定辦理簽訂買賣契約事宜,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均違約未予辦理。

 

                        本公司乃於98年5月13日以威科字第9705130001號函通知依前揭預約書第四條第2款及第4款約定,行使沒收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預約定金。

 

                        本公司於沒收預約定金之同時,因慮及全球金融海嘯,對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訂募資時程或不無影響,併顧及雙方在太陽能產業合作發展之初衷,除於前揭98年5月13日函說明四載明「…如 貴公司…於98年6月30日前與本公司完成簽訂5MW生產線買賣契約,本公司將在已沒收之預約訂金額度範圍內,給予貴公司折扣優惠,以降低或免除 貴公司之損失」外,並於本公司98年8月13日回函中,聲明將上述折扣優惠之期限展延至99年6月30日止。

 

                         本公司以上折扣優惠措施係居於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利益所提出之優惠辦法,並非同意「將預收之訂金展期至99年6月30日」。惟迄今為止,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依前揭預約書之約定與本公司簽訂銅銦鎵硒薄膜太陽能電池模組生產線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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